【摘要】实践中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争议,尤其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须要出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严重后果,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不须要,虽然其中也可能存在"破坏"行为,但是一种广义的"破坏",是为达到非法控制计算机目的而必须存在的"更改"行为。此时的"破坏"与非法控制行为之间成立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只有当"破坏"程度达到"后果严重"时才出现非法控制计算机和破坏计算机两罪的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流量劫持行为在刑法上应该进行分类定性,才能符合两种流量劫持行为的差异以及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外医疗》 2015-07-06
《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 2015-06-26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6
《中外医疗》 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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